施工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8-05 08:23:38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l、修补处理: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工程的质量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可达到要求,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

2、返工处理:工程质量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3、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但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部门认可其对工程使用或结构安全影响不大的,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不作专门处理。

4、降级处理(限制使用):工程质量缺陷按返修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又无法返工处理,可降级处理。

5、报废处理:当采取上述办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或标准,则必须报废处理。

施工质量问题责任人处理的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市场,是指纳入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给排水、农网改造、水土保持、水文设施、水资源保护、信息系统建设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发包、承包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活动的省内、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外单位(企业)指除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以外的单位(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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