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包括招标方案制定、资格审查、标底编制、现场踏勘、开标评标等,并可草拟合同及处理其他委托事项。然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此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也不得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代理合同需书面签订,并按约定收取代理费,如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应依照执行。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0154)号,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但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同时,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也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另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包括招标方案的拟订、文件编制和销售、资格预审、标底编制、现场踏勘、开标评标、合同草拟等。但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也不能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代理。此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也不能转让招标代理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约定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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