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1、“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4、“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错”;
5、“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6、“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7、“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不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纳税人有哪些
1、供建筑服务和出租不动产,直接申报纳税,不预缴税款,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即非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向地税机关预缴税款,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
1、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凡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在次月10日内携带交易双方签订的有关买卖(预售)合同等资料主动向转让浙江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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