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正在召开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与山东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相比,草案修改稿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细化评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进步。
订立补偿协议不再交权属证书。有的市和群众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要求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订立时上缴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规定不妥,建议删去,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草案增加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内容,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
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少于45平方米。该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征收个人住宅,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该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任何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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