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残等三种情况可申请鉴定
时间:2023-06-10 10:06:03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日前,该厅新出台了《宁夏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称《细则》),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并规定了管理监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细则》根据国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我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并结合我区实际,旨在进一步做好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

明确范围三种情况可提出申请

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由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按规定要求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以及需要康复治疗的;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也参照《细则》执行。

康复治疗的;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也参照《细则》执行。

机构职责负责辖区内劳动能力鉴定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这五部分组成。

《细则》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鉴定程序职工先参加鉴定专家组再诊断

新出台的《细则》对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都作了具体规定。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到现场参加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当对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分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职工伤情相吻合的科别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

管理监督实行回避制度个人可对违法行为举报

《细则》规定了聘任医疗卫生专家的条件、专家和被鉴定人的义务,并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和补充。

同时,《细则》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回避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个人、医疗卫生专家的法律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也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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