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在工伤治疗相对稳定并出现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时,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和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保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在工伤治疗相对稳定并出现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时,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印的完整病历材料,如检验报告;
(二)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保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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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所属单位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并在互联网上公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在工伤治疗相对稳定并出现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时,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完整的病历材料、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保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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