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关于彩礼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一般是需要退还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彩礼,法院会予以支持的情况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他们之间属于同居关系:
1、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3、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该登记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
二、财产分割
1、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6、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三、子女抚养
1、双方可以协商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
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男方条件好,女方同意,也可由男方抚养。
3、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的抚养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4、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5、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男方或女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有探望自己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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