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
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44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
45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另外,195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元在职“中一”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们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在职职工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的医疗费用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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