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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2024-06-04 4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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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后,可以享受门诊、住院医疗待遇。 (1)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 ①60周岁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 ②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的,不计入起付标准,直接支付80%。 (2)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对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①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②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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