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有住房的补偿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承租人通常是能够享有拆迁补偿的,但作为同住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地方根据户籍、实际居住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偿,有些的地方则不对同住人提供补偿,不同的地方有不同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收偿方为被拆迁人,既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存在公租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就是公租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权的对价。
所以说,公租房拆迁补偿的归属要以实际情况出发,可能并不会获得拆迁补偿,但出租人要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买卖对价,实际来说就是赔偿。具体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商议。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如果户口不在,并非就一定得不到补偿。因特殊原因户口在他处,且符合当地具体动迁补偿标准,实际居住人仍有获得安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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