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每月补给30元“独生子女费”20年未涨,本应成为国家和当地政府鼓励公民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国策的手段,如今形同“鸡肋”已无实际意义,根本起不到应有的鼓励作用,建议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海南省每月“独生子女费”标准。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第四十二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民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根据条例中所说“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也就是说每年夫妻双方各自在工资中领取独生子女费180元。在当前海南的物价水平下,每月30元不够买1包儿童尿不湿,不够买1包国产奶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在全国各地纷纷调高每月独生子女的补助费用,建议我省重新制定“每月独生子女费”奖励标准,使之成为促进我省人口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
二、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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