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法尽快还清债务。长期逾期将影响个人信用,我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如实反馈给持卡人。而且在这期间,银行会通过短信、电话或上门代收等方式设置专员,办理卡时会在申请表上有相关约定。如果严重逾期,银行将按照法定程序保留追索权,同时会有短信通知,所以不要因为小损失而损失大。而逾期时间过长会影响信用卡的正常使用。还清债务后,可以去分行检查会计情况。
债务催收的技巧有哪些
1、信函通知。由于目前互联网非常发达,企业也可以通过发电子邮件,进行提醒客户。由于这种方式是不见面,企业与客户之间也就没有面子上的尴尬。而且成本也非常低。可以针对应收账款马上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客户。
2、电话催收。在应收账款已经到期,或开始拖欠的客户,通过电话,声音对话的方式提醒客户,也是一种比较温和的催讨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不见面,但比较直接提醒了对方。同时,也可以了解对方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拖欠。从而有针对性,采取相应的对策。
3、派员面谈。在上述催讨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也没有合理的原因,企业就有必要派员上门催讨。
4、法律诉讼。收账到最后的措施是法律诉讼。一般情况下,企业尽量不要采用,主要是针对一些恶意拖欠,通过一般的收账程序已经无法正常收回账款的客户才采用。
《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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