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开发商遭驳回法院认定业委会无权代表业主
时间:2023-06-26 16:20:55 3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第一起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的诉讼昨天出了结果———海淀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无权代表业主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以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海淀区静源居小区系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2003年投入使用。业主入住后发现,静源居小区内的房屋普遍存在墙体薄、隔音差等问题,同时没有兑现售房时承诺的绿地面积和社区配套设施。业主遂委托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向被告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广告欺诈和合同违约诉讼。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但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和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因此,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了其起诉。

一、怎样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物业管理企业已提供服务的,可请求业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二、应该如何预防物业纠纷?

1、完善相关立法,使之更具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诉讼解决往往都是事后救济,只能治标。建议有关部门积极介入,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司法中要研究实施中出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完善相应的法规政策,以利于司法统一,才能最终对物业管理纠纷防患于未然。

2、加强对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物业纠纷的起源,表面上看似乎是收费与服务问题,其实根源在于人们对物业服务的思想观念错位。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业主明确应尽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花钱买服务”的物业消费意识。

3、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把物业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建立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对于服务能力差、业主投诉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以质论价、质价相符、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体系,加快物业管理诚信体系建设。

4、积极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及有序运作。政府职能部门、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积极配合协调,及时推动组建业主委员会,并为其有序运作,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保障。教育广大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简单的拒交物业费。在业主委员内部建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纠纷的自行排解机制,通过和谐手段来解决纠纷,逐步建立良好的互信氛围。

5、建立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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