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濠江区《植物检疫要求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42:27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从外省调入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

(2)从外省调入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二、办理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濠江分厅(网址:http://hjsp.st.gov.cn/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当日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农林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农林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农林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西墩大园工业区(即中国银行广澳支行后面)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农林水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农林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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