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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产地检疫的程序

2020-04-17 62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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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产地检疫程序: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对调运的种子、苗木、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其原产地生产期间进行的植物检疫检验,调查是否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草发生,对调查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检疫病虫草的,签发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生产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产地检疫手续。 (1)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在选择基地前先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意见,确立基地后,播前15天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填写《产地检疫申报单》,并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 (2)植物检疫机构凭《产地检疫申报单》,于种子、苗木生长期间按《产地检疫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田间疫情调查和必要的室内检疫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草的种子、苗木、植物和植物产品,发给生产单位或个人《产地检疫合格证》。经营部门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购种子,调出时,作为调运检疫的签证依据。 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草的基地,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3)种子生产单位(个人)办理生产许可证时提交植物机构出具的《种子生产产地植物检疫报告单》,作为植物检疫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出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申请入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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