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好学生算荣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三好学生是中国的学校给予被评选出来的优秀学生的一种荣誉称号,三好是指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三好学生”的评选自1954年开始,以固定的评选比例、基本相同的衡量标准,在中国的所有大、中、小学校普遍推行。“三好”成为学生追求的目标和荣誉,也成为“好孩子、好学生”的同义词。2012年3月,针对多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发起的停止评选“三好学生”的提案,教育部发言人表示教育部并未对“三好学生”评选作出统一规定,不会干预学校做出决定。
二、荣誉权的特征
(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荣誉的本身是一种正式社会评价,它是荣誉权的客体。同样,荣誉所包含的利益也是荣誉权的客体。
(二)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荣誉期待权,即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获得权指向的对象也是荣誉,因此不影响荣誉权客体的一致性。
三、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名誉权为人格权,荣誉权的性质归属有不同见解,一般认为,荣誉权具有双重属性,即具有身份权与人格权两重属性。
(二)主体不同。任何公民、组织都有名誉权,但不是所有公民、组织都有荣誉权。
(三)取得不同。名誉权为生而享有,荣誉权来源则是基于一定事实受到表彰奖励后取得。
(四)消灭不同。名誉权因公民死亡、组织主体资格消灭而消灭。荣誉权则可能因荣誉被依法剥夺而丧失。
(五)客体不同。名誉权客体为名誉利益,而荣誉权则为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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