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房产出售后税费如何处理
时间:2024-07-31 01:05:53 1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赠予房产出售后税费如何处理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还需承担相应的契税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第50号公告,其中详尽阐述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相关规定。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经济压力,我们特别制定了更加便捷的处理措施,具体公告内容如下所示。

3.当个人在婚姻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子女或对其自身设计的赡养人等特殊情况下获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无偿赠与时,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的过程中,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受赠人的“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赠予房产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如将财产赠予他人,其撤销时效应为一年,若属特定情况则延长至五年。当所缔结之合同存有可撤销事实且相关方已知或应知此项撤销原因时,相关方需适时主张撤销合同,应自知晓或应当知道上述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然而,即便存在可供撤销的合同事实,若债权人对其并不知情的话,那么只要债权人在此撤销理由确立之后的五年间得知实情,便可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涉及到赠予房产转化为出售之时,务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执行。依据该通知精神,在进行此类房产销售活动时必须依照所得金额的20%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此保障税收过程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并保持高度的公平公正性。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维护整个市场环境的稳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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