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同区域首次购房,农村户口全免契税
第二、建筑面积90-140平米之间,首次购房,不管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则契税1.5
第三、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首次购房,城镇户口,契税1
第四:以下条件契税均为3。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2017年房产契税的新政策
(一)对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面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经拥有了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者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的结果,并且将查询的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而且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的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的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真实的,属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将不诚信的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的结果,税务机关应该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的操作办法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且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的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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