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离职还能拿去年的业绩奖吗?
时间:2023-06-09 19:46:56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权》周刊:我2002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今年2月份因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我就离开了公司。我们公司每年的业绩奖都是在次年的3、4月份发放。近期我听老同事说,今年4月公司发公告说,公司董事会决定用去年公司利润的5%向全体员工发放2005年工作业绩奖,4月底公司已向在职员工发放了这笔奖金。我与公司联系要求领取上述奖金,但公司却以我已经离职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待遇为由而拒绝支付,我问有何依据,公司说这是惯例。请问,这种惯例合法吗?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我去年的业绩奖?王阳

王先生: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七条还明确: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由此可见,你公司发放的业绩奖也是奖金的一种,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既然单位明确该奖金属于2005年的业绩奖,那么就属于2005年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在去年的一年中,你同其他员工一样提供了劳动,也应得到同样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仅以你已离职就将你排除在外,显然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虽然单位发放奖金时你已不在单位工作,但该笔业绩奖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去年一年工作期间的业绩的奖金,单位仍应当向你发放。

当然,单位也可以说这种业绩奖的设立是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一部分,因为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发放全年业绩奖,发与不发、何时发、发多少,公司有权决定,但这种决定不是随意决定,公司可以在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前提下,通过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等来决定全年业绩奖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但惯例之说是站不住脚的。

在此要提醒王先生的是,向单位主张该笔奖金并遭到单位拒决支付这一事实表明了劳资双方的争议已经发生。因此,如果王先生想诉诸于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应当在争议发生日即单位拒绝支付日起60天内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诉,否则,将因超过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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