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口头遗嘱需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13 02:03:20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制定口头遗嘱需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2.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3.口头遗嘱不能被篡改、伪造;

4.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

二、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有哪些情况

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如下: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也不是处于情况危急时刻订立的口头遗嘱;

2.订立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遗嘱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口头遗嘱公证流程

口头遗嘱公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予以公证。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n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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