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将自己承包的劳务分包给给自然人乙,自然人乙雇请员工进行劳务工作。工程完成后,因为甲乙双方对结算金额有异议,故乙方提起诉讼,立案案由是提供劳务纠纷,一审判决甲方败诉,支付款项。一审判决后,甲找到本律师为其代理二审,经过分析对案由,法律适用,管辖均有异议。
本案中就涉及案由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就本案甲乙双方虽然是纯劳务分包,但不是单纯的劳务关系。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2011年《民事案由》对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了不同案由。其中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的第(5)项分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第122项目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一般管辖原则,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时专属管辖。本案原告乙是资阳人,被告是遂宁人,工程项目在青羊区,原告乙劳务合同纠纷在青羊区法院起诉。所以一审法院是使用法律和管辖上就完全冲突了。
2、该案的案由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
所以,
提供劳务不能简单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需要根据案子本身事实进行法律关系辨别、确认,否则会增加案件本身的风险。
一、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涉及到级别与地域的两种限制,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其中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1、要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劳务作业资质,这是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
2、要注意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避免出现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际却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3、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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