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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洛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三、商洛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申请条件
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资格证书向市级申请。
四、商洛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签发资料
1、《内河船舶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必要时);
7、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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