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单位: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办理地点: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市民中心1号楼
二、扬州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改)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舶职务证书,方可在渔业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普通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在相应的渔业船舶上工作。
二、扬州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条件
1、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3、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4、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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