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二、镇江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三、镇江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①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②身体条件应当符合“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③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④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要求的,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
⑤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
⑥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⑦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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