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体要件:主体招聘公务员,学生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立法说明》规定的人员。行为是招聘公务员,学生的不正当行为是招聘公务员,学生工作中不正当行为。这里的不正当行为是指利用职权、虚假行为、亲戚朋友的不正当行为、冒充不合格者招聘、招聘、招聘合格者、招聘不合格者、招聘。本罪主观要件。招聘公务员,学生被私人欺诈罪的罪行形式是故意的。这里的故意是指知道是招聘公务员,学生因为不正当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必须出于为私利而动机。本罪客体的要求。招聘公务员,学生被私事欺诈罪的罪量因素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1)利用私情、私利、职务便利、伪造、人事、户籍文件、考试成绩等,虚假招聘公务员、学生的;(2)利用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聘或一次招聘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聘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被排斥的合格者或亲属精神异常或自杀的;(4)因私人不正当招聘公务员、学生、招聘工作重新开展的;(5)招聘不合格的公务员、招聘不合格的学生、影响恶劣的社会。本罪客观要件:(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公务员,严格来讲是指各级行政机构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现为在招聘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招聘不合格的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故意的犯罪行为,过失犯罪不构成此罪,不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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