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二报道了有关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后(详见5月13日B10),本期将继续介绍广州市地税局近日出台的《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简称《指引》),主要介绍高新技术产业可享受营业税方面的四类优惠政策。
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
解读:据介绍,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的行为。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单位个人技术转让咨询收入
解读: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名词解释
技术转让: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符合条件的科技园租赁收入
解读:根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上述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其中上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租赁收入
解读:根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上述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上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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