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名他人上班,发生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1、冒名他人上班,客观上来讲,冒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是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所以,只要发生属于工伤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是患职业病的,还是应当认定为工伤。
2、但是,由于冒名他人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很难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就不能支付的这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来承担责任。
3、但是,工伤待遇当中,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那部分待遇,比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的。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且明知员工冒名他人工作,而长期放任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纠纷为什么要请律师
1、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具有对案件如何进行调查的能力,不仅如此,律师还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法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提示给法院。
2、律师在其拥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础上,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对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论点和证据材料加以组织并以逻辑严密完整的样式来展开辩论,而且这样的辩论在不一定与律师个人所持有的信条或好恶有直接联系。
三、什么情况下劳动纠纷法律不予受理
1、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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