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1.《教育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南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申请条件
1.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地址的变更,需取得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或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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