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漳州市华安县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办理的地点
华安县大同西路一巷一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二窗口
二、漳州市华安县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的办理材料
1、申请变更报告(2份);
2、《办学变更申请表》(2份);
3、财务审计报告书;
4、变更协议书;
5、新举办者身份证明;
6、变更后学校拟任法人;
7、变更后学校校长、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8、学校的机构及管理制度;
9、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10、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申请报告2份;
11、民办学校董事会议记要和会议决定;
12、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13、《变更办学层次申请表》2份;
14、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备案意见书;
15、符合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审核意见书2份
三、漳州市华安县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4、《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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