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中,因中介方操作失误致使过户手续未办成,卖方认为中介欺诈,遂拒绝履行房屋转让合同。此后,买方将卖方及中介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河西法院日前经审理后认为,卖方不履约理由并非正当理由,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扣除已退定金7000元后,卖方再给付买方7000元。去年10月,申某经本市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介绍,选中了河西区一处二手房。该房房主苏某的妻妹郭某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申某商定了买卖价格,双方于当月14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24万元。签订合同时,申某即向中介公司交纳佣金2400元、过户代办费600元以及定金7000元。随后,申某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中介公司交齐了购房款和办理过户手续的证件,等待与卖方苏某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同年11月18日,当申某、苏某及其代理人郭某与中介公司到置换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不应在此处办理手续,过户未成。苏某遂认为中介公司有欺骗行为,当即便将所卖房屋的相关手续拿走,不同意将房屋再卖与申某,最终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未能履行。后中介公司将所收定金、佣金等如数退给申某。但申某认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将苏某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庭上,被告苏某辩称,郭某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无权处置其房屋,因此上述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此外,苏某认为中介公司缺乏诚信,一手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结果,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介公司则辩称,申某起诉是因为卖方未履行合同,与中介公司无关。经全面审理,法院认为,关于郭某是不是被告苏某卖房代理人的问题,因苏某曾在谈话笔录中承认委托郭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且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和郭某一同前往,因此可以认定郭某是苏某的代理人。郭某与原告及被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严格遵守。被告苏某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其义务,致使房屋买卖交易失败,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约支付定金,被告苏某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被告房地产公司已将代为保管的7000元定金退还原告,故被告苏某还应再返还原告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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