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后,分别将两间商铺卖给了他人。今天,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买房人所交的购房款20万元,并按购房款赔偿20万元。
2001年12月31日,重庆江北区的王星亚与开发商重庆市友通实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友通公司购买了位于綦江县古南镇的建筑面积共100余平方米的两间商铺。合同特别约定,开发商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王星亚于当日向友通公司交购房款20万元。
其实,王星亚购买的商铺中的一间,早在2001年9月已被友通公司卖给了他人。2003年3月24日,友通公司又将另一间也卖给了他人。现两间商铺都有已办理了交付手续和产权证。王星亚向友通公司交涉未果后,将友通公司告示上了法庭,请求判决解除与友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友通公司返还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友通公司与王星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后,分别将两间商铺给了卖给他人。现两商铺已被他人实际占有,并办理了产权证,导致王星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王星亚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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