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和二审程序的不同点
1、举证要求不同。
一审程序是根据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告根据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全面地举证。在一审程序中原、被告根据诉辩意见基本上完成了举证任务。二审程序中一般不存在举证的情况,《规定》对二审提供新证据在时间、条件上作了严格限制,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不会太多,当事人所要提供的证据基本上固定在一审,二审主要是审查一审法官适用证据规则认定事实是否正确。因此,二审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举证指导、证据交换要求上与一审明显不同。
2、证要求不同。
一审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等根据高度盖然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结合日常生活规则、个案综合情况进行认定。二审程序中(有新证据除外)对原审已质证过的证据一般不需要重新质证。
3、审理范围不同。
一审根据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二审只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即便原审判决有错,但不在上诉人上诉范围内,也不属于二审审理的范围。
四是判决针对性不一样。一审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支持作出判决,二审判决主要针对上诉请求及相关理由从法律、事实、生活经验等方面作出成立与否的说明,对上诉请求之外的原审判决部分不予理涉。因此,二审审理的重点是涉及争议部分的相关证据、法律适用。
二、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二审审理重点
熟悉原审相关证据材料。
二审法官在整体了解原审诉讼材料的基础上,重点熟悉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规定》第41条第2项对上诉人提供新证据作了严格的限制,改变了当事人随时提出新证据的做法,将当事人提供证据设定在原审举证期限内完成。因此,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基本上没有举证任务,二审法官的主要工作是熟悉一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掌握这些证据在原审庭审程序中的质证以及原审法官对该证据的认证情况,并重点掌握与上诉请求、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及质证、认证情况。目前二审程序中有的仍然让上诉人提供在原审中已提供的证据,并在二审庭审中对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由于原审对这些证据已质证过,二审法官只要查阅原审庭审笔录就可以掌握质证过程及质证意见,重新提供证据进行二审质证属于重复劳动。当然,如上诉人对原审提供的证据提出新的意见,是否在二审中重新质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1)上诉人在原审质证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充质证意见,支持其原来的诉讼主张,应当允许。上诉人可以在二审代理意见或二审庭审辩论时提出,上诉人提出的法律上理由有一个考虑的过程,提出补充意见也不会造成对方当事人诉讼上的不平等。
(2)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审质证意见不一致,二审法官不应当采信不同的质证意见。上诉人在原审质证时承认了对其不利的事实,二审时提出不同的意见,如保证人在原审时承认知道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是以新贷还旧贷,二审时提出不知道以新贷还旧贷,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依照《规定》第8条规定,上诉人在原审承认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已构成自认,其自认行为对对方当事人、原审法院、二审法院产生约束力,正常情况下上诉人不能反悔。上述两种情况下,二审法官应当对原审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并允许其作出说明。二审法官对原审法官适用证据规则是否正确作出认定。
所以,其实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主要是在于处理诉讼人的申诉请求。另外,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在举证的要求上也是一些不同的。对于一审来说需要举证,对于二审来说,主要是需要通过使用证据的规则来进行判断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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