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向婴儿父母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间也应允许申报登记。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接生证明、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父母一方是外市(县)户口的,需提供对方户口登记机关未给婴儿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避免重复户口。
2、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到同级的妇幼保健部门换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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