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分为以下四种:
(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一、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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