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不适用的情况有哪些?人(也称被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以其拥有或租赁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收取拖航费的人。部分拖轮船东为专业海上拖航企业;由于世界海上救助业的萧条,还有一些救助企业同时经营海上拖航服务。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货物采用无动力驳船运输,驳船需要拖船拖运;用于**石油开发的钻井平台和其他钻井设备大多动力不足,对海上拖航业的需求量很大,推动了海上拖航业的发展。许多航运国家都成立了专门从事或同时从事海上拖航的企业,如中国**公司、中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日本**有限公司**Smit国际海洋拖航救援公司、,被拖方订立的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是被拖物的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拖物包括驳船或其他无动力船舶、钻井平台、浮式码头、浮式起重机和其他海上浮式装置,《海商法》第七章关于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
第一,拖轮在港区内为船舶靠泊、离船和其他机动提供的服务。这是因为拖船在大型船舶的指挥下协助大型船舶靠泊和离开码头。持续时间短,手续简单,这项服务非常频繁。此类服务应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救助方拖曳获救物体的拖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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