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同时,承拖方在拖航过程中,应当合理尽速、不得进行不正当绕航。此外,拖航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应就各自承担的费用在合同中明确订明。承拖方应承担与拖轮有关的包括船员工资、伙食、保险费用、燃料、代理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因此,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需要谨慎处理,合理尽速拖航,并承担与拖轮有关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合同内容】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航、适拖状态】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责任期限】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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