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的拖航费和租金
时间:2023-06-06 08:25:07 1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55条将其定义为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承托方(也称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用其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海上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因当今世界上海上打捞、救助业不景气而兼营海上拖航服务。

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货物由自身无动力的驳船运输日益增多,而驳船需要靠拖船拖带;用于海上石油开发的钻井平台等钻井设备,多为自身无动力,对海上拖航业有较大需求,业促进了海上托行业的发展,很多航运国家成立了专营或者兼营海上拖航的企业,如我国的中国拖船公司和中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日本的协同株式会社、荷兰斯密特国际远洋拖航救助公司等。

被拖运方使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拖物的所有人后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拖物包括驳船或者其他无动力的船舶、钻井平台、浮码头、浮吊等海上漂浮装置以及失去动力的船舶等。

承包型的拖航费为双方协商的一笔数额,通常由双方约定分期支付,例如,第一期在签字时支付,第二期在起拖时支付,第三期在到达目的港时支付。

日租型的拖轮租金按双方约定的日租费率支付,通常承租人须在签订拖航合同时预付给拖轮船舶所有人约定的数额,然后,自起租之日起承租人每月按照日租费率预付30天租金一次,拖航终了两周内,按照合同条款结算。如承租人不按期交付租金,拖船船舶所有人有权撤回船舶,并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向承租人提出索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全文7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海上拖航
    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制。损失由拖航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由双方过失所造成,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更新时间:2024-08-19 14:15:12
查看海上拖航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海上拖航 最新知识
针对海上拖航的拖航费和租金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海上拖航的拖航费和租金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