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拖轮所有人在海上拖航期间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海上拖航过程中,船舶或被拖物与另一船舶碰撞,导致其他船舶损坏、货物毁坏等,支持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适用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并根据合同规定或限制合同的法律确定。根据各种合同形式和各国海商法,受托方与被拖方之间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1)指挥原则是指谁负责指挥拖航作业,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过错原则。即被拖方或者受托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应当以过错为基础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即谁有过错,谁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过错,谁就不承担责任,或者过失应当按照过失的程度承担责任
海上拖航责任
(I)确定拖轮所有人和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1.指挥原则。也就是说,负责指挥拖航作业的人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失原则可以与命令原则相结合,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损害赔偿原则。我国海商法采用简单过错原则的标准,同时免除部分过错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3.合同约定的原则。就是,在拖航过程中发生的损坏应完全按照拖航合同中拖轮所有人和被拖方之间的协议承担(II)被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方的责任被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方的责任不在合同范围内合同。一般来说,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是由被拖方和被拖方的共同过失造成的。被拖方和被拖方仍然对整个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被拖方与被拖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或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如果拖轮所有人或被拖方共同和各自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则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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