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与海相连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等财产,不包括海上已就位从事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或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平台和移动近海钻井装置。
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等遇到海难无法自救的财产进行救援的行为。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
海上救助是指在任何水域中遇难的船舶、人员、货物及水上浮动财产处于危险之中而无力自救,请求其它船舶进行救助的行为。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在确定海上救助报酬时,应综合考虑下列情形:
1.被救财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不应超过被救财产的三分之一;
2.被救船舶、所载旅客、船员、货物以及救助人和救助船舶所冒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3.救助人的救助成效,无效果无报酬;
4.救助方进行救助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所耗费用和所受损失;
5.救助方为救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技能以及投入的救助工具;
6.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7.救助方提供救助的及时性;
8.救助方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
9.救助方的性质。
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由于本身的过失造成必须救助财产的损失,救助报酬应酌减;如果救助方有盗窃或其他欺诈行为,救助报酬应酌减,甚至丧失救助报酬请求权。
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请求提供救助报酬担保,在未获得担保之前,救助方对被救助的财产享有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适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船长义务】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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