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吗
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实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民法典》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常见的除斥期间
6个月:《民法典》第564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年:《民法典》第674条;《民法典》第541条;《民法典》第564条;《民法典》第1052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5年:《民法典》第574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5年:《民法典》第541条保全撤销权。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一)以通知解除合同。
(二)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
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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