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不服从劳务派遣被辞退
时间:2023-06-09 18:03:32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外地来京打工的崔某从2008年3月开始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城管分队担任协管员,每月工资800元。但在第一年的工作期间,崔某并未与城管分队所属的双井街道办事处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2009年3月1日,崔某与北京朝服劳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合同,而朝服公司仍将其派遣至原来的单位担任城管协管员。2010年1月,朝服公司以与崔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1条、第2条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为由,通知崔某将合同期限变更为两年,即劳动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1年2月28日。对此,崔某本人并未表示反对。

虽然崔某的劳动合同得到了延期,但是他原来城管协管员的岗位已经没有空缺,朝服公司于是安排他到其他单位担任治安协管员工作,被崔某拒绝。2010年5月7日,朝服公司以崔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

崔某向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天禅承办了这一援助案件。

法援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崔某的案件应分为两个阶段:2008年3月8日至2009年2月28日这一期间,崔某与双井街道办事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因此可以依法要求双倍工资;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崔某与朝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应签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而朝服公司最初与崔某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律师帮助崔某提起仲裁申请,并在仲裁被驳回后,将双井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崔某与双井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双井城管分队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与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赔偿崔某双倍工资差额8000元,并因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800元。对此,双井街道办事处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双方并就保险缴纳达成协议。

随后,律师又代崔某将朝服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依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应签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而崔某与朝服公司仅签了一年,尚有一年未签合同,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对于此案,法院认为,由于2010年3月31日,朝服公司函告崔某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至2011年2月28日时,崔某没有表示反对,因此崔某与朝服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期限应该截至2011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为崔某不服从朝服公司调整岗位的安排,朝服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但需依法支付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5月11日期间的报酬及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780元。

-律师提醒-

劳务派遣用工矛盾多打工应首选合法公司

近年来,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以其成本低、用工灵活、好管理等优势,得到越来越多用工单位的青睐。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少单位将这种用工形式当做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将本应直接用工的岗位也都转为劳务派遣用工,造成用工矛盾层出不穷。律师特别提醒,劳动者首先应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劳务派遣公司。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两年,其间,即使派遣员工没有工作时,派遣公司也要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劳动者一旦遇到劳务派遣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理性地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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