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有何规定
时间:2023-08-17 17:10:51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有何规定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企业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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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争议案件难调解

我们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了解到,随着上海市洋打工队伍的不断扩充,去年一年该院受理的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超过了2008年及2009年两年的总和,占同期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1.53%.据静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姚峥介绍,由于这些外国劳动者通常具有高学历或拥有一技之长,工作岗位一般薪水较高,一旦形成诉讼纠纷,大多涉及金额较大——有的甚至超过百万,这给涉外劳动争议纠纷的审理带来了很多难点。

案例

英国人米歇尔是一家商务咨询公司的培训经理,2008年3月公司为米歇尔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每月除了劳动合同上约定的36000元工资外,还另有3500元补贴,根据以往的工资单记录,米歇儿的月固定收入近400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去年年初,米歇儿与公司对簿公堂,在谈到经济补偿金问题时,米歇儿与公司发生了很大的分歧。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米歇儿则认为自己一个月的工资就已经近40000元了,补偿金只给这么点似乎不太合理,由于巨大的认知差异,调解完全无法发挥作用。

现象

笔者发现,很多经常审理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很难进行调解,最终多以判决结案,其原因是由于企业愿意支付的薪酬与外籍员工要求的距离太大。

之所以会形成如此之大的心理价位反差,还要从现有新法的规定说起。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个标准看似合理,但在许多外籍员工眼里,遭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索要经济补偿时,该标准成了阻碍他们成功维权的最大绊脚石。以2009年度为例,上海的月平均工资为3565.75元,三倍的补偿金额为10697.25元,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而且不违法,这与那些外籍员工动辄数万,甚至十几万、几十万的月薪比起来显得实在微不足道,这就直接导致了争议难以调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许多案件已有判决结果,但外籍员工仍有可能因为不满判决而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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