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受聘于本公司时起至试用期间遭解职,若贵司未能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之法定义务,该员工可采取向劳动保险行政职能部门递交投诉、或径直申请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进行合理维权。
须知,缴纳社会保险乃公司应尽之义务,纵使员工尚处于试用期阶段亦然,切勿将此责任规避转让。
待劳动保险行政职能部门经调查确认之后,必将强制要求贵司对该名员工予以经济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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