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职工因工作不幸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受伤职工以外,要及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首要环节。在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超期申报将要承担该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有7种情形,应视同工伤的有5种情形,如有3种情形则不得认定工伤。一般情况下,工伤事故要符合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是最常见的工伤情形。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后,经调查核实,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需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结论为认定依据的,在未作出有关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将暂时中止。
第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有关材料。劳鉴委应在受理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经鉴定,可以确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等级;伤残等级分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生活护理等级分4个等级,1级最重、4级最轻。自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鉴委申请复查鉴定。
在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如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职工被借调到新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相互之间的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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