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合同受伤员工该不该获赔偿?
时间:2023-06-08 16:30:50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市男子张某在某工程公司工作期间不慎发生工伤,先后3次入院治疗,而在其第3次入院时,公司不仅不为其支付医药费,还停发其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虽然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日前该公司还是被南开区法院判令赔付张某工资、护理费等共计7300余元,同时还需按法院要求为原告办理报销医药费事宜。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00年6月到被告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1月17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两次住院治疗后在家休养。2005年1月起,张某所在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1个月后,张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

2005年8月,张某在复查时发现伤口不仅没较好愈合,伤口内固定的钢板还断裂了,于是再次住院,并拒绝了公司让其上班的要求,被告于是停发其2005年9月17日至去年1月17日期间的工资。同年11月21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张某的病情,做出了延长停工留薪4个月(2005年9月17日至2006年1月17日)的鉴定结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多年,且原告也为被告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故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且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相关部门同时鉴定应将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延长4个月,因此,被告应当按月发放原告工资。

另外,由于被告已于2005年1月为原告投缴了工伤保险,故原告第3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也应由被告按照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事宜。同时,被告还应发放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300余元,并持原告提交的报销医药费的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报销医药费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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