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当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属于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分居几年后才能判离婚
不是只有分居才能判离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其中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也是会被判决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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