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
时间:2023-03-10 16:40:25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

一、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有哪些

(一)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将要发生的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提供担保。

(四)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如最高债权额为1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一年,那么,在一年之内,不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银行最高额抵押贷款是什么意思

银行最高额抵押贷款就是涵盖抵押物全部价值,考虑到抵押物变现成本和价值变化等因素,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最高额抵押不同于一般抵押;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债权数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了保证未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了债权的最高限额,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该限额内担保债权。

如张以一处房产为抵押,与债权人李签订最高抵押合同,保证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100万元。

2.最高额抵押是为了保证一定时期内持续的债权。“一定期间”是指债权发生的期间。

3.最高额抵押仅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时期内为商品的连续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最高额抵押可以适用于一定时期内某一商品的连续交易,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主合同的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往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变化,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主合同的债权被允许转让,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最高额抵押是否随之转让,以及如何保证将来再次发生的债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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