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决算期的确定
时间:2023-08-17 10:33:18 4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高额保证合同效力是否独立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是具有独立性的。

最高额保证不同于普通保证,其与主合同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某一笔产生担保债权的主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最高额担保合同无效。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还认为:“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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