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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高额中的“最高额”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债权最高限额说。该观点认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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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有些债务已经发生,有些债务尚未发生。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相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1、投标保证金是有最高限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在普通保证中,被担保的主债务是现实存在的债务,且保证合同的成立,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对未来债权为保证可谓是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未来之债务,无须于保证债务发生时既已现实地发生,以于将来有发生之可能性为已足。即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尚未特定化的债权,不仅在保证合同成立之时尚未发生,而且在将来能否发生也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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