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期间的计算单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二、民法典关于时效问题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三、期间的种类有哪些
诉讼期间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以期间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比如,立案的期间是七日,从人民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踪的公告的期间为三个月;上诉期间,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等。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的期间。比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起诉状的欠缺的期间;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等。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同时,既不能过长亦不能过短,过长会迟延诉讼的进行和案件的审结,过短会限制诉讼参加人行使诉讼权利。
以期间能否变更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不变期间,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不准许法院延长或者缩短的期间。比如,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的期间为一年等。在不变期间内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没有进行,权利人就丧失了该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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